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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于1975年正式生效。
2.是唯一致力于限制濒危动植物过度贸易的国际性公约。
3.公约分三个附录,被列入附录一的物种禁止贸易,如黑猩猩、老 虎、兰花等;附录二物种经批准后在有限的额度内可以进行贸 易如熊类、猕猴、珊瑚等;附录三是一些国家将本国的濒危特 有动物单独列出,并需要其它成员国给予支持的物种如印度的鼬类。
3.公约150多个成员国共同致力于维护野生动植物的可持续利用。公约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官方语言为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
4.成员国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为期2周。议题是回顾工作、修改 政策,以及调整附录名单。
5.代表动物保护、福利、动物园、贸易团体和科学研究的各非政府组织可以参加公约有关会议讨论,发表有建设性的意见。
6.有关动物、植物等公约议题的技术性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7.中国的公约管理机构是设在国家林业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8.除活体动植物外,野生动植物产品或制品同样属于公约管理的范畴之内,如乐器二胡(带蟒蛇皮)。
9.携带或进出口上述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同时向进出口国家申请允许进口和允许出口证明书,各成员国海关凭此证书才 可放行,否则视为走私。
10.中国即使进出口非公约野生动物物种也需向国家濒管办申请办理进口或出口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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